言词证据不能单独定案的法条,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言词证据不能单独定案的法条,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和限制-1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判定罪与否的重要依据。而言词证据作为其中的一种,其在定案过程中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言词证据并不能单独定案,其需要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下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证据。本文将对于言词证据不能单独定案的法条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言词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口头陈述或书面文件等方式所提供的证据。言词证据的种类非常广泛,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等人所提供的口供、书面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等。

二、言词证据的作用

言词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其可以作为判定罪犯有罪与否的依据之一。言词证据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言词证据可以证明案件发生的事实,例如被害人的口供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等等。

2、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言词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证明其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

3、可以证明证人的信誉度

言词证据可以证明证人的信誉度,例如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是否有过犯罪记录等等。

三、言词证据不能单独定案的法条

言词证据虽然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并不能单独定案,其需要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下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证据。言词证据不能单独定案的法条主要有以下几个: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证据。”

这一法条的意思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证据,其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应当综合考虑其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的身份、证人的证言是否存在矛盾等情况,全面评价其证明力。”

这一法条的意思是,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其需要综合考虑其与其他证据的关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的身份、证人的证言是否存在矛盾等情况,全面评价其证明力。

四、言词证据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言词证据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

1、证人证言必须真实

证人证言必须真实,证人的证言必须是其真实的陈述,不能有虚假的成分。如果证人证言存在虚假的成分,其证言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2、证人证言必须具有可信性

证人证言必须具有可信性,证人的证言必须是其真实的陈述,证人的身份必须得到确认,证人的证言不能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如果证人证言存在不可信的成分,其证言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3、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必须自愿

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必须是其自愿的陈述,不能是被强迫或者诱骗的结果。如果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被强迫或者诱骗的结果,其陈述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4、言词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言词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证据。如果言词证据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证据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五、结论

言词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其可以作为判定罪犯有罪与否的依据之一。但是,言词证据不能单独定案,其需要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下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因此,在使用言词证据时,我们需要注意其适用条件和限制,全面评价其证明力,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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