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利的途径「科普」

昨天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剖析一个关于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所谓建议!》,意在按照法律的规定,说清楚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的性质和资金来源。在目前情况下要将基础养老金提高到600元,肯定是不可能的。

文章发布之后阅读量极速上升,留言也非常多,读者们吵得异常火爆。其中有两条留言引起了我的注意。分别如下:

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利的途径「科普」-1

这位留言者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知道要养老金于法无据,便另辟蹊径,援引《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为要求发放养老补助金肯定是合法的。我追问了一句:那么,要求发放养老补助金的法律或者法规依据又是什么?哪里有养老补助金的正式提法,留言者便哑火了。

另一条是这样的:

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利的途径「科普」-2

其实质是:600元钱肯定是不能少的,为了规避《社会保险法》,不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冲突,人家非常贴心地把资金说成是生活补助金。我于是留言:发放生活补助金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又是什么呢?同样没有回复我。

正因为如此,我认为非常有必要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的不同层次,探讨一下我国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实施方式,即:法定途径和法定形式,帮助广大的读者朋友们正确地理解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原文如下:

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利的途径「科普」-3

前一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我国退休制度的实施范围,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具体的实施办法授权全国人大*会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详细规定,这就是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详细而言是指该法第十条关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具体范围,其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规定,和宪法是完全一样的。但要特别地注意,法律条文中实事求是地增加了一类人:灵活就业人员。也就是说:缴费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肯定是城镇职工的组成部分,当然可以退休。相应地,没有缴费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肯定就不是城镇职工,当然也不能退休。

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利的途径「科普」-4

重点肯定是第四十五条本条第一款明确地规定:凡属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是一项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任何人肯定无权剥夺,这是基本的前提。

更为重要的是后面的规定,为实现这些公民权利,国家就必须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公民实现宪法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也就是说:公民依法从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法定方式和法定途径主要有两种:1、缴费参加社会保险;2、免费申请社会救助待遇。全国人大*会为此制定的专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院专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下面先说第一种方式: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宪法》的以上原则性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社会保险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极为清楚地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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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规定,内容是非常丰富的:

1、国家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换一个角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法定责任。

2、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了五大险种,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五险”。现在有非常多的人张口就说“缴社保”,如果详细地考察一下,发现其实指的却是缴费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性误解和致命性曲解,严格地说纯属于胡说八道,标准的张冠李戴,是事实上的层次不分,概念不清。

3、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时,依法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既是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又是实现公民宪法权利的最为根本、最为重要的法定途径和法定方式具有非常普遍的适用性。这非常完整、准确地回应了《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

如果概括为一句话:我国公民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主渠道,肯定就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再说第二种方式:依法申请社会救助待遇。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是2014年2月由*院公布,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立法层次上属于我国最高行政*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果目前正在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济法》获得正式通过并生效实施,这个行政法规就会被法律代替并予以废止。

与法律的规定非常相似,《暂行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至于立法目的,表述得非常官方、严谨: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二条才能看出一点端倪:必须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等原则。

用通俗的话来说:社会救助真正的对象主要是穷人,即因病、因残、因缺少主要劳动力,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突发*等原因造成的日常生活困难,国家通过免费发放资金、物质以及优惠待遇,帮助社会救助对象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目前情况下,我国的社会救助方式有八种:最低生活保障(即: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要申请以上的社会救助待遇,必须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逐人逐户进行极为严格的资格审查,经过批准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待遇。毫无疑问,即使本人或家庭依法提出了申请,但没有经过资格审查并予以批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社会救助待遇。

在八种救助方式中,最为受人关注的是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一旦获得批准就逐月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同时,这两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支出,还依法享受第三次报销的特惠待遇。目前的保障措施还是比较给力的。

总结为一句话: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是公民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第二种法定途径和法定方式,是针对特殊弱势群体的特殊救助措施,救助资金全部为财政拨款,救助方式是免费、无偿发放,但社会覆盖面是非常窄的。目前,我国享受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总人数为4000多万人,仅占我国总人口的3%左右。

更通俗地说,占我国总人口97%左右的公民,一辈子都不会享受到社会救助这一特殊待遇

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利的途径「科普」-6

例如去年8月份,民政部公布的城乡低保总人数为690.1万人和3340万人,合计4030万人,人口占比为仅为2.88%,特困人员大体为低保总人口的1/10,占比0.29%,合计3.17%。

更为直白地说,我国公民如果根本没有缴费参加社会保险,当然领不到任何参保之后的法定待遇。在此情况下,如果理直气壮地援引《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然就只能去申请社会救助待遇了。如果能通过民政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当然可以领取低保金或者特困供养金,以维持简单的日常生活。可以非常肯定地说:绝大多数人肯定通不过严格的审查,当然就领不到相应的救助资金

至于两位留言者所说的养老补助金生活补助金,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规体系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之中,根本就找不到任何形式的政策规定。毫无疑问仍然是于法无据,不过是既无知又无聊地干过了一回嘴瘾而已。

说到底,在国家不断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情况下,事关绝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早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如果没有非常明确的政策依据,财政部门绝对不会拨出专款予以支持。因此,那些在舆论场上别出心裁地制造各种各样的理由,想向政府伸手要钱的人,还是早一点洗洗脸睡觉去吧。如此低劣地瞎扯一番,如果能要到钱,那还真是见了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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