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盗窃怎么判?盗窃行为的认定标准解读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一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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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浪,2014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

2021年5月13日10时许,周浪伙同潘运连驾驶无号牌黑色雅马哈摩托车,从江苏省灌南县窜至临沂市罗庄区的王某家中,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银元两块、黄金吊坠一个。周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流窜作案盗窃怎么判?盗窃行为的认定标准解读-1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朱长东律师解答:

周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周浪有盗窃前科,系流窜作案,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酌予从重处罚。

周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朱长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专职律师,多年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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