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夜饭受伤算工伤吗_伤情鉴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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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辩法律人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是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重要前提。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的核心条件无外乎三个: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通常来说,典型的工伤需要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除此之外,有许多情形不完全符合“三工”要素,但按照工伤制度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些情形基本上是针对上述三个要素进行定义范围的扩大。在以下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不完全符合“三工要素”却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案例分析

一、小芳是某公司员工,某晚,她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去上卫生间时,在配电间走道遭遇一男子暴力性侵。小芳竭力反抗,大声呼救,该男子放弃犯罪并逃离现场。这次遭遇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就医诊断结果为应激相关障碍。

小芳所在的公司为她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认为,当事人去卫生间不属于履行职责,故不认定工伤。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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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女工在单位值班期间遭受侵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而“值班”则属于“履行工作职责”;遭性侵显然属于“受到暴力、意外”侵害。即使职工是在去洗手间解决生理问题,我们也认为这是工作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情形。


二、海南省海口市某中学教师于工作日的深夜在家中批改学生试卷,因过度劳累而突发心肌梗塞,第二天清早被发现时已经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单位以该教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其为工伤死亡。该案经历了复议、上诉、判决撤销、再复议等程序,最终海口市人社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案件定性终告一段落,此种情形认定为工伤也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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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最高院审查认为,视为工伤的关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而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在家加班工作期间,自然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认定工伤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视为工伤则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者不同在一个是场所,另一个是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该教师回家后连夜批改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分析,这显然是为学校利益,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应当符合视为工伤的情形。


三、茅某系A公司的职工。在参加A公司安排的年夜饭中因健康原因猝死。茅某儿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查明,A公司安排的年夜饭仅是职工的福利,并非强制,与履行职务无关,是自愿参加,性质与普通的聚会相同。申请人在年夜饭中因个人健康原因猝死,既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非工作原因,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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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类似“年夜饭”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伤害并非一概不能认定为工伤,这其中有个关键因素,那就是集体活动和工作是否有关联。比如,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文体活动伤亡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是单位安排的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正当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什么情况下吃年饭中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如果在吃年夜饭中安排了与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培训、工作汇报、表彰大会等,而且该活动是强制参加的,不参加须按病事假处理。那么在此情况下,吃年夜饭就不仅仅是吃饭,而是加入了工作的性质,如果活动中出了事故伤害,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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