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已解答」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已解答」-1

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当前,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经济犯罪、安全生产犯罪、企业职务犯罪,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当前检察*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使命,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企业并重,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护航民营企业稳定发展。本手册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对经济犯罪、安全生产犯罪、企业职务犯罪三类犯罪常见罪名详细解读,提出预防涉企犯罪建议,帮助企业提高合法经营、犯罪防范能力,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第三篇)

职务犯罪篇

(一)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已解答」-2

案例

2017 年6 月至2018 年8 月间,李某利用担任某公司市场营销副总裁及分管公司市场营销中心等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虚构业务费、虚报人工工资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公司资金共计41万余元。

因犯职务侵占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已解答」-3

案例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连某在担任某医药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经手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从业务单位结回的37万余元货款挪作个人使用,其中35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因犯挪用资金罪,连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针对企业职务犯罪,建议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加强预防措施。

1.事前预防

(1)建立合法有效且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完善企业风险防范体系。

(2)建立企业员工法制教育常态化机制,加强宣传和引导,强化员工法律风险意识。

2.事中预防

(1)建立检查制度。确定相应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对预谋犯罪的员工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及时排查发现苗头并妥善处理,减少企业职务犯罪滋生空间。

(2)加强内部监督。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监督部门,负责对员工职务犯罪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在企业内制定并运行舆论监督机制,并设置奖励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发现的职务犯罪行为,实现全员监督。

3.事后处理

(1)及时止损。职务犯罪发生后第一时间处理,停止涉事员工的关键性工作,防止其进一步犯罪,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2)证据保全。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及时向*等有关部门报案。

(3)查漏补缺。事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事发原因,并积极做好完善规章制度,弥补管理漏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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