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1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市场交易秩序、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密切相关。《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对本罪规定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表现形式,并根据销售金额设置了四档法定刑标准。本罪规制的是一般伪劣产品,本节其他条款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其他特殊类型伪劣产品罪予以规定。本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予以简要分析。

一、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刑法》第140条对其罪状和法定刑作出了相应规定。本罪规制的犯罪对象为一般的伪劣产品,本节其他条款对假药、劣药、食品、医用器材、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特殊类型的伪劣产品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罪状

本罪处罚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可以简要概括为:明知属于伪劣产品,仍然进行生产、销售,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1. 伪劣产品

根据《刑法》第140条和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解释》)第一条规定,伪劣产品共有四种表现形式: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该款对产品质量作出的要求为: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上述四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难以确定的,由**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证据使用。

2.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除具有以上四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以外,还需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否则只能予以行政处罚,或构成其他犯罪。

《伪劣商品商品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不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已得到的违法收入,还包括伪劣产品已出售而根据约定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该处“销售金额”与利润不同,无需扣除成本和有关费用。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即十五万元以上的,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其中,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 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单位犯罪,司法实践中,单位作为本罪犯罪主体的情形较为常见。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应当结合以下情形予以判定:

①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② 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③ 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4.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根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解释》第九条规定,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① 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②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③ 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④ 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三、法定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数额犯,《刑法》第140条根据销售金额设置了不同的量刑档次,具体销售金额及量刑档次如下:

① 五万元至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② 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③ 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④ 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定罪处罚。

四、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关联

与本节其他条款规定的特殊型伪劣产品犯罪相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伪劣产品的一种,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但是两罪的入罪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数额犯,立案标准为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情节犯,入罪标准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

在法律适用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虽然没有达到入罪程度,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辩护要点

1. 不具有犯罪故意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仍然生产、销售。在实践中,存在生产者错误购买了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销售者因为疏忽大意购入了伪劣产品予以销售等情况,如果是出于过失的主观心理,则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不属于伪劣产品

此辩护要点可从两方面论证。一是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属于“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未经加工直接出售的农副产品也不属于“产品”。二是虽然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但已经提前告知并予以价格调整,不存在《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欺骗行为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 未达到入罪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入罪标准为销售金额为五万元以上。司法实践中,存在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或者虽然单位犯罪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但是行为人实际参与的金额不到五万元的情形,此时行为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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